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