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载体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熟化、技术集成与运营、技术交易与投融资、信息资源与协作途径等公共服务,提高技术转移能力。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不同层次的平台资源为基础,以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合理整合、有机调配,建立联动与共享工作机制,形成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成果目录和技术转移服务指引,并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组建、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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