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以及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市科技部门应当指导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