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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