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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