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