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被授予“深圳市荣誉...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社会团...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深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礼遇。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市侨务、台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将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所在单位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撤销其“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市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