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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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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