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