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市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