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