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