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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