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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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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