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贸工、公安、工商、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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