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四)指导区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