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