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支持其他部门、机构和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积极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和有关工作; (四)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