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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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支持其他部门、机构和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积极...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工作应当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结...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改革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评...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改革创新...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改革创新方案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法定职责的,应当充分协商;必要时,及时提...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改革创新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个别单位进行试点。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改革创新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发布规范性文件作...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改革创新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对前款的意...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体制改革工作机...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及时制定...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具...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可以公开征集改革创新方案,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论证、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研究,积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 鼓励其他...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 市、区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者检查有关单位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时,应当评议其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立非营利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