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