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