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