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可以公开征集改革创新方案,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论证、评估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