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巩固改革创新成果,保障改革创新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