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研究,积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改革创新的理论研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