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者检查有关单位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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