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 (四)未认真执行改革创新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