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