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时,应当评议其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