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 (二)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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