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 (二)末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不一致的; (四)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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