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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