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规章。 改革创新措施需要在有关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实施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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