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改革创新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需要立法的事项,应当在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制定法规或者规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