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对前款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