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改革创新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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