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组织、指导改革创新的评估工作;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