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推进改革创新工作。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开展、参与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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