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改革创新方案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法定职责的,应当充分协商;必要时,及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