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评估。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由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组织论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