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确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