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