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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