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