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