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