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