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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