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