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