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