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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